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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中的违法行为该如何维权?

上市公司出现如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投资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采取维权措施,包括向法院诉讼、投诉等多种途径,并寻找专业律师通过法律渠道进行维权。

法律依据:

1.《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二十四条:发行人在证券发行市场虚假陈述,导致原告损失的,原告有权请求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赔偿损失。

第二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